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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发(作者:利川有哪些建材市场)
食用农产品营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确保公众健康
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营销
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后
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应以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
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包括
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疾病防治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当地
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
担责任。
第六条【经营责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赞助商(以下简称
市场赞助商)承担食用农产品安全进入市场的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
全负责,他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营销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
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安全
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对
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市场赞助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基本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大类、
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产品应当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其
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管理责任】市场赞助商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
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
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市场赞助商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
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建立档案】市场赞助商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
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
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保证食用农产品
可追溯。卖方文件的保存期应不少于卖方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市场赞助商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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