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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投集团”)持有的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66.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为电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电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王惠民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柳生辉 任丹妮

部门负责人签名:

郭喜明

内核负责人签名:

胡海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祁建邦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1日


本文标签: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甘肃第十三条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