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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0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6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设立时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批准,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513212788。第二条 公司于2009 年12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0年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Hiconics Eco-energy Technology Co., Ltd.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2幢1层。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6,701,357元。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以科学、高效的管理,不断提升经营水平,持续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为股东谋取最大的利益和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光伏、风电、高压变频器、新能源汽车及其充电桩产业链运营、低压变频器及电机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制造高压变频器、低压变频器及电机;销售自产产品、中、低压变频器及配套产品、高低压成套设备、高低压变频成套设备、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力系统成套设备;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专业承包。(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 发起人名称 | 认缴情况 |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 时实际缴付 | 持股股数(万 | 股份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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