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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如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 |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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