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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发(作者:花卉市场广州荔湾)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9.17
• 【字 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8号
• 【施行日期】2020.1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
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经2020年9月3日第11次委主
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
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电子商务
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
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监督抽查分为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市
场监管委)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各区市场监管
局)组织的区级监督抽查。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
施市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
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
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
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
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制定市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各区市场监
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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