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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发(作者:昆明黄金批发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公布日期】2020.08.22

• 【字 号】内市监质监字〔2020〕194号

• 【施行日期】2020.08.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局、直

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不断改革完

善监督抽查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

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试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

加强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我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自

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试行期间,遇有重要问

题,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

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

组织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监督产品

质量,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

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应当突出质量问题导向,重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以及质量

安全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每年从本地区重点监管领域选取2种以上产品


本文标签: 监督抽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