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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9日发(作者:日照市热力公司)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孔庆增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10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
【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孔庆增;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孔庆增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孔庆增
【当事人-公司】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盛腾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王名成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盛腾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王名成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盛腾王名成
【代理律所】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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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孔庆增;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对涉案道路是否具有管理维护责任,对被上诉人的
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对涉案道路是否具有管理维护责任,对
被上诉人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涉案路段与路边南
侧散落在路上的水泥块相撞,致使其受伤,对该事实各方均无异议。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对
涉案路段负有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对其损失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对此不予
认可,主张从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批示中载明内容看,事发时涉案道路的维护管理责任
不明确,其对涉案道路没有管理维护的义务。虽然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批示中载明“南
侧道路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但该批示责任划分部分明确载明“由日照港集团继续使用和维
护、管理",从该表述可以看出涉案道路在该批示出具前即由上诉人使用和维护、管理,该批
示进一步明确了由上诉人继续使用和维护、管理。同时,该批示中载明“2017年3月,为解
决疏港车辆与社会车辆混行问题,根据《日照市2017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计划及公路建设计
划》安排,由日照港集团出资,市交通局组织实施了改造施工。改造完成后,南侧进出重型
车辆,北侧供社会车辆通行"。也即涉案道路改造完成后南侧主要进出重型车辆,结合日照经
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出具的关于上海路相关情况的说明,可以看车涉案道路主要为进
出港车辆所使用车道。一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上诉人对涉案道路负有管理维护责任并无
不当。因上诉人对涉案路段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对散落涉案路段的水泥块未及时清理导致
被上诉人受伤,一审法院综合事发原因,双方过错程度,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损失承担
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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