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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日发(作者:代理注册日本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王乃芝等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2
【案件字号】(2021)苏13民终25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权董大千刘爱萍
【审理法官】孙权董大千刘爱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王乃芝;陈镇刚;五河县鑫泰汽车运输
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王乃芝陈镇刚五河县鑫泰汽车运输有
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乃芝陈镇刚
【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五河县鑫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董道林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夏俭才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道林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夏俭才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道林夏俭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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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乃芝;陈镇刚;五河县鑫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乃芝对本次事故没有过错情形下,其眼部本身并
不存在伤残,伤残是本次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故本案在确定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应
考虑王乃芝自身体质因素,且王乃芝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
任的法定情形。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
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陈镇刚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陈镇刚驾驶的涉案车辆在天安财保蚌埠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
计免赔。故王乃芝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天安财保蚌埠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王乃芝各项损失505569.08元,该损失数额在天安财保蚌埠支
公司保险限额内,故判决由天安财保蚌埠支公司赔付并无不当。 天安财保蚌埠支公司称
王乃芝自身眼部疾病与本次事故造成的眼部损害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参与度拟为
16%-44%,其主张按参与度向王乃芝承担25%的赔偿责任。宿迁市泗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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